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1月6日音讯(记者 蒙健)11月6日,记者从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得悉,因出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则的椰子粉、未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被依法予以正告,并处罚款5000元。
据介绍,本年5月30日,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12345的投诉告发称,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在某网络站点平台上出售的“椰子粉”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
经执法人员查询,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于5月29日在某网络站点平台上出售1袋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则的食物(产品包装标有品名:纯天然海南椰子粉,出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g)给投诉人,产品上未标示成分或配料表、出产者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质量标准代号、储存条件、出产答应证编号。
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确定,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标签不符合这个法规则的纯天然海南椰子粉时未留存购进收据,且该公司未实行进货查验记载责任,保存相关凭据,无充沛依据证明无标签的食物进货来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则,构成出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则的食物、未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违法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对此,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予以正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5000元。